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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際網球總會(ITF)-服裝和裝備規定 (由本會委員兼競賽組裁判-陳致中先生提供)

國際網球總會(ITF)於今年(2016)大幅變更聯業球員的服裝和裝備,以與ATP及WTA統一,青少年部份則維持不變。個人嘗試翻譯部份內容,提供相關人士參考,並請不吝斧正。


原文部份(第100頁至第104頁)請參考ITF網站(http://www.itftennis.com/media/221772/221772.pdf)。

 

  1. 男子服裝上商標的規定如下:
  2. 上衣、毛衣與夾克
    1. 有袖者,左右衣袖可各有兩個位置擺放商業商標或製造商標(可包含文字),皆不得大於6平方吋/39平方公分。各個6平方吋的位置內最多可有兩個商業商標。
    2. 無袖者,上衣前面或衣領可有兩個位置擺放商業商標或製造商標,皆不得大於6平方吋/39平方公分。若上衣前面及衣領只有一個或沒有商標時,則上衣背面可有一個製造商標,不得大於4平方吋/26平方公分。所有商標皆可包含文字。
    3. 前面、後面與衣領。前面與衣領可有兩個位置擺放商業商標或製造商標,皆不得大於6平方吋/39平方公分。另一種方式為前面或衣領只有一個商業商標或製造商標,不得大於6平方吋/39平方公分,同時後面可有一個製造商標,不得大於4平方吋/26平方公分。所有商標皆可包含文字。
    4. 其他。一個或重複多個不包含公司名稱或文字的製造商標,可擺放在下列位置其中一處,皆不得大於12平方吋/77.5平方公分:
      1. 左右衣袖(若衣袖無上列i項所述的製造商標);或
      2.   上衣外側接縫(軀幹兩側)。

 

  1. 短褲
    二個皆不大於2平方吋/13平方公分的製造商標,可一起放在短褲的前面或後面;或兩個皆不大於4平方吋/26平方公分的製造商標,一個擺放在短褲的前面,一個擺放在後面。所有商標皆可包含文字。
    壓縮褲及/或壓縮袖套可有兩個皆不大於2平方吋/13平方公分的製造商標,或一個不大於4平方吋/26平方公分的製造商標,且與短褲上的製造商標無關。

 

  1. 襪子/球鞋
    襪子與球鞋的製造商標數量大小不限。

 

  1. 球拍
    球拍與拍線的製造商標數量大小不限。

 

  1. 球帽、頭帶或護腕
    球帽或頭帶可有一個製造商標及/或商業商標,皆不得大於4平方吋/26平方公分。商業商標必須位於球帽/頭帶側面,穿戴時亦須使其位於側面。
    護腕可有一個不大於4平方吋/26平方公分的製造商標。

 

  1. 提袋、毛巾、其他裝備或用具
    一個提袋可有製造商標(數量大小不限),及兩個分開且不大於6平方吋/39平方公分的商業商標。註:ITF男子職業賽允許使用Tecnifibre ATP系列的球拍袋。

 

  1. 女子服裝上商標的規定如下:
  2. 上衣、毛衣與夾克
    1. 有袖者,左右衣袖可各有一個商業商標(非製造商標)及一個製造商標,皆不得大於4平方吋/26平方公分,可包含文字。衣袖可有第三個標誌,但必須是「WTA」標誌且須位於衣服的上半部,不得大於4平方吋/26平方公分。
    2. 無袖者,上述位於衣袖的兩個商業商標(非製造商標),可置於衣服前面,皆不得大於4平方吋/26平方公分,可包含文字。衣服前面可有第三個標誌,但必須是「WTA」標誌且不得大於4平方吋/26平方公分。
    3. 前面、後面與衣領。可共有兩個製造商標,皆不得大於2平方吋/13平方公分,或有一個製造商標,不得大於4平方吋/26平方公分,所有商標位置不限且可包含文字。
    4. 其他。一個或重複多個不包含公司名稱或文字的製造商標,可擺放在下列位置其中一處,皆不得大於12平方吋/77.5平方公分:
      1. 左右衣袖(若衣袖無上列i項所述的製造商標);或
      2. 上衣外側接縫(軀幹兩側)。

 

  1. 短褲/短裙
    可有二個皆不大於2平方吋/13平方公分的製造商標,或有一個不大於4平方吋/26平方公分的製造商標。
    壓縮褲可有一個不大於2平方吋/13平方公分的製造商標,可包含文字,且與短褲/短裙上的製造商標無關。
    註:連身裙視同上衣與短裙的組合(腰部為分界點)。

 

  1. 襪子/球鞋
    襪子與球鞋的製造商標數量大小不限。每隻襪子的商標不得大於2平方吋/13平方公分,可包含文字。

 

  1. 球拍
    球拍與拍線的製造商標數量大小不限。

 

  1. 球帽、頭帶或護腕
    護腕可有一個不大於3平方吋/19.5平方公分的製造商標。球帽或頭帶前面可有一個製造商標,側面可有一個商業商標,皆不得大於3平方吋/19平方公分,可包含文字。
    球帽、頭帶或護腕上的WTA標誌(除製造商標與商業商標外),不得大於2平方吋/13平方公分。

 

  1. 提袋、其他裝備或用具
    一個提袋可有製造商標(數量大小不限)或一個WTA標誌,及兩個分開且不大於4平方吋/26平方公分的商業商標。

 

所有衣物與裝備上的商標皆不得脫落。球員衣物上不得有宣傳/展示菸草商品、烈酒商品、政治活動或其他不利網球運動類別的商標。